老楼加装电梯引邻里纠纷 二手房电梯权益转让应如何判定?

   2026-06-22 央视新闻客户端李可婧 杨松涛540
核心提示:加装电梯作为提升老旧小区宜居水平的便民举措,有效破解了“悬空老人”等出行难题。但是因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在实施过程中却往往

加装电梯作为提升老旧小区宜居水平的便民举措,有效破解了“悬空老人”等出行难题。但是因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在实施过程中却往往出现矛盾。近日,在上海宝山某小区就发生了这样的邻里纠纷。

老楼加装电梯 一层住户阻挠施工被诉

上海宝山区某小区的一个单元楼一共6层12户。因为没有电梯,给高层住户特别是老年人日常出行带来了困扰。2023年,该单元楼住户推选三名业主成立加装电梯自治小组协调操办加梯事宜。当年4月,加梯小组向业主征询意见,12户中有10户同意加装电梯,1户不同意,1户未投票。

2024年5月,经该小区业委会盖章同意,8户出资居民与安装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并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加装许可。然而电梯加装施工却遭到了一楼两户业主的阻挠。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阿求:加装公司他们进场施工的时候,当时是开了一台挖掘机过来了,两名底层的业主,他们带来亲友阻挠挖机开始施工,后来整个加装工作无法推进。

协商无果后,加梯小组于是将阻挠加梯的两户一层住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立即停止对加装电梯项目的妨碍。

加梯程序合法 法院判定被告停止妨碍施工

案涉单元楼的一层住户认为,加装电梯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且程序有瑕疵,因此反对电梯加装,那么法院将如何认定?

庭审中,被告一层住户表示,加装电梯不仅会给其带来噪声问题、侵犯隐私空间,还会使其房屋价值产生贬损。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孟超:加装电梯,对于被告来说,他的楼一个可能是贬值,再就是高层住宅可能因为这个电梯的加装会带来大幅度的增值。所以我们认为这个高楼层和低楼层的业主之间是明显有利益失衡的。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上海市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加装电梯意见也对全体业主表决同意的比例作了相关规定。本案中,该楼栋加装电梯征询时获得了除一层两户业主以外楼栋全体业主的同意,加装电梯符合法定程序。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加装电梯程序合规的基础上,低楼层业主应秉持团结互助原则,为多数人利益提供必要便利,不得以个人偏好阻碍民生工程推进。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鲍海跃:原告已经通过合法的征询取得了开工备案,施工行为具备正当性,被告再以程序瑕疵、绿化未批等理由进行阻挠,既没有证据的支持,也违反了民法典相关的相邻关系原则,司法不予确认。同时,本案当中还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加装电梯涉及多方协作,本案当中,被告反复质疑已经合规的程序违背诚信原则,损害社区整体利益。

庭审中,被告102室业主提出,他们是在加装电梯征求意见结束之后才搬来的新住户,现在亦有权提出反对意见。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鲍海跃:我们在审查过程当中发现,原来的102室业主在电梯的加装意见征询阶段、图纸公示阶段,他都没有提出过明确的反对意见,因此,这个之前的公示期,现在已经过去了。新的102室的业主进来之后,他就不再具备提出反对的条件了。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一层两户业主,应立即停止对加装电梯项目的妨碍,使施工方能够继续实施电梯加装工程。目前案件判决已生效。

买房后申领电梯卡遭拒 买家起诉原房主

同样在上海,徐汇区的钱女士也因为加装电梯而遇到了烦恼,她新买了一套二手住宅,却在申领电梯卡时遭拒而无法使用电梯,无奈之下,她将这套住宅的卖家告上了法庭。

2022年,钱女士购买了陆女士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的一套住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该住宅所在楼栋的电梯加装工程已近尾声。陆女士声称,已经付清全部分摊费用,并反复强调电梯加装好之后即可安心使用,非常方便。钱女士没想到的是,购买房屋一年以后,加装电梯试运行,然而自己去申领电梯卡却遭到拒绝。加装在自家楼栋里的电梯自己却使用不了,这令钱女士非常气愤。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法官 何诘弥:在房屋买受之后,买方想使用电梯的时候,这个原房东是向居委会,包括街道和电梯的加装公司,说不会再用电梯了,现在要求把这个1万多块钱退回。碰到这种事情之后,相关单位就有点吃不准,就不敢把这个电梯的使用卡发放给新的房东。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就购房款中是否包含电梯作出约定。

被告 卖家陆女士:我们去签合同的时候,大家都没提到这个电梯。去办理合同的时候,都是大家就是买房子,不是涉及电梯,大家都明确不含电梯的。

原告 买家钱女士:为了让我们买她的房子,她告诉我们当时安装电梯,大家摊钱,她摊了很多钱,但是她说这个也不跟你们再算了。当时说实话,我们也是高价买的,当时是肯定聊的这个事情,她把电梯作为一个卖点。

钱女士始终无法获取所购住宅的电梯卡,严重影响了日常生活。于是,钱女士一纸诉状将卖家陆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自己对所购房屋加装电梯的相关权利,并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

法院判决确认二手房电梯权益随房转让

在这起关于加装电梯的使用权纠纷中,买卖双方各有说辞,那么电梯权益是随房屋一并交割还是可单独拆分?法院又会如何认定?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法官 何诘弥:如果现在买受人已经是成为专门房屋的权利人了,那么电梯的权利她也应当享有。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法院经审理认为,加装电梯权益随房屋所有权转让而转移。而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陆女士提出,钱女士应将自己支付的加装电梯分摊费用全额返还的主张,法庭不予支持。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法官 何诘弥:我们考虑了几个点,一个是在房屋买卖的时候,尽管这个电梯没有落成,但是下面的基坑已经挖好了,维护设施也好了,按照这个买受方的说法,当时出卖方也跟她讲,这个以后会有电梯的,你居住起来是相当方便的。况且是房屋过户之后,原来的房东,也就是出卖人,也并没有向买受人去追讨过这1万多块钱的加装费用。直到这个电梯一年半落成了之后,才因为这个电梯发卡的时候发生了一些纠纷,她才来催讨这笔费用。我们认为从还原的意思表示上面来看,那么当时电梯的价款是已经含在了总的房款里边了。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钱女士对所购房屋加装电梯享有共有权利。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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