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7年“重庆渝快保”产品方案

   2026-10-21 重庆渝快保微信公众号330
核心提示:一、基础保障计划1.年龄按周岁计算,以保单生效日2027年1月1日进行判定。2.家庭身份,是指至少4人及以上家庭成员同时参保,且其

一、基础保障计划

1.年龄按周岁计算,以保单生效日2027年1月1日进行判定。

2.家庭身份,是指至少4人及以上家庭成员同时参保,且其中至少一人的年龄不超过30周岁(判定标准同前)。同一订单仅支持参保同一款产品(含可选保障),其中家庭身份参保理赔优待仅限基础保障计划中的住院和特病门诊医疗费用责任,不含特定自费药品费用责任。

3.医疗费用分段特指符合重庆渝快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是参保人当年内多次住院及特病门诊的总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保、政府主办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补偿、责任除外费用、年度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多次住院及特病门诊的,系统自动累计。

4.单药单次限额20万元是指同一药品的单次处方及对应单次发票报销限额20万元。

二、可选保障计划

已参保2027年重庆渝快保(不限普惠款、升级款)的参保人,可选择加购以下任意一种或者两种可选保障方案。

(一)互联网医院门诊医疗保险

(二)术后院内护理服务

三、保险责任

(一)重庆渝快保(普惠款)

1.住院和特病门诊医疗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释义3)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4)住院(释义5)或特病门诊(释义6)发生的符合重庆市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和住院发生的重庆市医保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分别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的补充医疗保险(释义7)、医疗救助补偿、责任免除约定事项产生的医疗费用、本项目年度累计免赔额14000元(连续参保(释义8)且无赔付人员12000元)后的剩余部分,对于新发病人群(释义9),保险人按以下各区间对应给付比例分别计算,累计给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0-15000元(含)区间,给付比例25%,15000-50000元(含)区间,给付比例40%,50000元以上,给付比例55%;既往病人群(释义10)按10%给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住院及特病门诊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次年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超出本合同保险期间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次年新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给付标准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总额以300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赔付的住院和特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金额达到30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重庆渝快保(升级款)

1.住院和特病门诊医疗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或特病门诊发生的符合重庆市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和住院发生的重庆市医保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分别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补偿、责任免除约定事项产生的医疗费用、本项目年度累计免赔额14000元(连续参保(释义8)且无赔付人员12000元)后的剩余部分,对新发病人群,保险人按以下各区间对应给付比例分别计算,累计给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0-15000元(含)区间,给付比例45%,15000-50000元(含)区间,给付比例60%,50000元以上,给付比例90%;既往病人群按30%给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住院及特病门诊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次年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超出本合同保险期间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次年新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给付标准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总额以300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赔付的住院和特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金额达到30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特定自费药品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重庆地区具备药品销售资质的医疗机构或药店购买和使用《重庆渝快保恶性肿瘤特定自费药品目录》、《重庆渝快保罕见病特定自费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人对新发病人群按80%、既往病人群按30%给付特定自费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特定自费药品须同时符合《重庆渝快保恶性肿瘤特定自费药品目录》《重庆渝快保罕见病特定自费药品目录》中所列示的商品名、通用名、病种、生产厂家和适应症;

(2)该特定自费药品须由三级医院专科医生(释义11)开具处方,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3)每次特定自费药品处方剂量不超过壹个月。

被保险人疾病确诊及用药合理性判定,优先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法定依据;临床诊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医学会发布的对应病种现行有效最新版临床诊疗指南执行。如说明书与诊疗指南存在不一致的,以药品说明书为准。

《重庆渝快保恶性肿瘤特定自费药品目录》《重庆渝快保罕见病特定自费药品目录》中药品涉及慈善援助的,应当按照慈善机构援助方案执行,由慈善机构援助的药品费用不纳入本产品支付范围。

保险人针对《重庆渝快保恶性肿瘤特定自费药品目录》《重庆渝快保罕见病特定自费药品目录》内的单个药品,单次赔付限额为20万元,多个药品或多次累计给付限额为50万元。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特定自费药品费用保险金额5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特定自费药品保险责任终止。

(三)互联网医院门诊医疗保险(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保险人指定的互联网医院(重庆舍斛综合门诊部互联网医院、成都双流桃子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成都双流睿择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进行诊疗的,对被保险人在每次支付的必需且合理(释义12)的门诊医疗费用(药品费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单次互联网医院门诊医疗免赔额0元后,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互联网医院门诊医疗给付比例,给付互联网医院门诊医疗保险金。

1.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的药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药品须由保险人指定的互联网医院的医生开具处方,且药品处方符合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2)单个处方最多开具5种诊断,药品种类不超过5种;

(3)单个药品用法用量不超过7天;

(4)该药品必须为本附加保险合同期满日前在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且已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上市的药物;

(5)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人指定互联网医院购买互联网医院药品清单中所列的药品。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本人在保险人认可的互联网医院(重庆舍斛综合门诊部互联网医院、成都双流桃子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成都双流睿择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指定疾病(详见《互联网医院门诊医疗保险问诊疾病清单》)在线问诊,全年不限次数。

3.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本人在保险人认可的互联网医院(重庆舍斛综合门诊部互联网医院、成都双流桃子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成都双流睿择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进行在线问诊并最终确诊罹患保险人指定的药品清单对应的疾病清单(详见《互联网医院门诊医疗保险指定药品清单》)中的一种或多种,由该互联网医院医生开具用药处方,第三方管理公司进行药品配送,重庆市内包邮,参保人无需另外支付药品配送费用。

4.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该互联网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首次按90%比例、后续按70%给付互联网医院门诊医疗保险金。

5.本产品单次互联网医院门诊医疗保险金以600元为限,每月限1次,一年累计限12次,总保额7200元。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互联网医院门诊医疗给付总次数12次或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术后院内护理服务(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在重庆市二级及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可向指定的护理机构(详见《术后院内护理服务手册》)申请一次护理服务。保险人向指定护理机构结算术后护理津贴保险金,累计最高给付日数为四天三晚,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不另行给付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术后院内护理服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处理:

(1)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届满前申请的术后院内护理服务(审核通过后)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届满后申请的术后院内护理服务不承担保险责任;

(3)若投保人次年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后申请的术后护理服务按照次年新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给付标准提供术后院内护理服务。

四、住院和特病门诊医疗费用异地就医报销规则

被保险人异地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参照重庆市基本医保目录和报销标准进行保险责任判定。若被保险人异地就医符合重庆市基本医保政策、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办法要求,因疾病治疗需要,按照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正常享受本合同保障待遇。未按重庆市基本医保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直接到重庆市之外异地就医的,则保险人按照本合同正常享受保障待遇的50%计算保险金(急诊除外,以急诊就医证明和急诊费用结算凭证为准。单位长期派驻外地工作、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除外,凭备案手续证明为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备案地区异地就医的除外,凭备案手续证明为准)。

五、责任免除

住院和特病门诊医疗费用的责任免除、特定自费药品费用的责任免除、互联网医院门诊医疗费用责任免除、术后院内护理服务等责任免除详见重庆渝快保《责任免除及理赔须知》。

六、理算顺序

在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支付后,进入重庆渝快保理算流程。

七、释义

1.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被保险人:也称参保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本产品属于健康保险产品,不对参保人财产保障。

3.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包括以下要素: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24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5.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包含日间住院(指完全出于接受医学必需的治疗目的被保险人以占用医疗机构病床但不过夜的方式接受的医疗)。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1)被保险人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2)被保险人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或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入住;

(3)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4)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5)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6.特病门诊:是指纳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内的重大疾病门诊和慢性病门诊。

7.政府主办的补充医疗保险:是指政府主办的职工大额医保、居民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政府主办的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8.连续参保且无赔付:指2026年、2027年连续两年参保“重庆渝快保”,中途未退保,且2026年度重庆渝快保保单无赔付。

9.新发病人群:指本产品定义的既往病人群以外的参保人员。

10.既往病人群:指在当年保单生效之前(即2027年1月1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已知晓的下列疾病或症状(保险人将保留核查权利,既往病的认定最终以保险人核查结果为准):

①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原位癌):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或《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0-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②心血管疾病-包括先天性心脏病(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心肌梗塞、主动脉瘤;

③神经疾病-包括脑卒中、脑动脉瘤、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脊髓空洞症、多发性硬化症;

④血液疾病-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⑤肺部疾病-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⑥消化疾病-肝硬化(失代偿期)、重症肝炎;

⑦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艾滋病)、艾滋相关综合征(ARCS)和其他与感染HIV病毒相关的性传染病或者症状;

⑧其他重大疾病-包括良性脑肿瘤、良性脊髓肿瘤、主要器官(心、肝、肺、肾)衰竭或移植、囊性纤维化、黑斑息肉病、Ⅲ度烧伤;

⑨罕见病-指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部委联合发布的《第一批罕见病目录》(国卫医发〔2018〕10号)、《第二批罕见病目录》(国卫医政发〔2023〕26号)列示的患病率低于1/500000或新生儿发病率低于1/10000的疾病,包括血友病、泛发性脓疱型银屑病、视神经脊髓炎等。

11.专科医生:指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的医生: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在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2.必需且合理

(1)符合通常惯例

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2)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①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②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③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④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⑤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八、重庆渝快保恶性肿瘤特定自费药品目录

九、重庆渝快保罕见病特定自费药品目录

十、适用条款

本产品适用条款为“重庆渝快保”专属保险条款《重庆市定制普惠型团体社保补充医疗保险(A款)条款》(注册号:C00011032512025111713533)、《重庆市定制普惠型社保补充医疗保险(A款)条款》(注册号:C00011032512025111713543)、《附加重庆市定制普惠型特定自费药品费用医疗保险(B款)条款》(注册号:C00011032522026101978373)、《附加重庆市定制普惠型互联网医院门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11032522025111713563)、《附加重庆市定制普惠型术后护理津贴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11032522025111713573)。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

十一、健康管理服务

本产品健管服务仅为60岁及以上参保人员提供的专属健管服务。保单生效后,60岁及以上参保人可在保单年度内通过“重庆渝快保”微信服务号申请使用预约挂号服务1次、院内陪诊服务或院内取送药服务(2选1)1次和慢病管理服务。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具体内容详见《健康管理服务手册》。必要时,保险人有权对健康管理服务内容进行调整。

十二、注意事项

(一)被保险人资格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含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

(二)续保约定

本产品为短期健康险,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经保险公司同意,缴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三)保单服务

1.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投保人填写投保信息,并通过医保个人账户、微信、支付宝、银联等方式向“重庆渝快保”项目指定账户缴纳保险费的时间,即为本产品保险合同成立时间。

2.电子参保凭证

本产品为您提供电子参保凭证,您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以“重庆渝快保”项目提供的电子参保凭证作为本合同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投保成功后,您可以进入“重庆渝快保”微信公众号查询和下载电子参保凭证。

3.保险合同生效前撤单处理

⑴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可通过“重庆渝快保”微信公众号发起撤单申请。撤单后,保险人对投保人的医保个账不再扣费;

⑵使用线上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可通过“重庆渝快保”微信公众号发起撤单申请。撤单后,退保保费48小时内原路退还至投保人账户。

4.保险合同生效后退保处理

⑴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保险费的,退保后不予退还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费用;

⑵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以外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的,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通知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若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本合同退保手续费比例为保险费的3%。

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退保手续费比例)×[1-(保险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保险合同保险期限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合同生效后退保需亲临您的专属服务保险公司柜面办理。

专属服务保险公司查询方法:通过“重庆渝快保”微信公众号“个人中心-保单查询-订单列表-点击电子凭证下载”进行查询。

5.合同生效前信息批改处理

在合同生效前,投保人需要修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的,不可以直接修改,但投保人可以先撤单再重新投保。

若投保时提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与医保中心对应信息不符,请到医保经办机构的服务窗口办理变更。

6.合同生效后信息批改处理

本产品在参保时已经与医保系统进行身份校验一致,若后续需要进行参保信息变更的,需亲临您的专属服务保险公司柜面办理。专属服务保险公司查询方法:通过“重庆渝快保”微信公众号“个人中心-保单查询-订单列表-点击电子凭证下载”进行查询。

变更所需资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更正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

7.其他

本产品所有页面的文字描述均为展示作用,具体保障信息以购买成功后生成的电子保单为准,本公司保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解释权利。

【投保声明】

本人已完整阅读并正确理解“重庆渝快保”保险产品所适用的《产品介绍及投保声明》《责任免除及理赔须知》《用户协议及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等各项内容,并特别就其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参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的内容进行阅读,并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全部内容。本人确认被保险人信息填写无误,被保险人符合参保条件。

【授权声明】

一、基本医保信息授权:由于参加重庆市“重庆渝快保”的人员需为重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本人特授权“重庆渝快保”联保体可以直接或通过第三方查询本人及本人缴费的直系亲属的基本医保参保状态、待遇享受状态以及个人历年账户余额;并向“重庆渝快保”联保体反馈本人的基本医保参保状态、待遇享受状态以及个人历年账户余额等信息,并授权上述主体出于保险服务目的,使用、加工处理、存储、共享上述信息。

二、既往病信息查询授权:关于被保险人的既往病信息,保险人将保留核查权利。既往病的认定最终以保险人核查结果为准。在参加“重庆渝快保”保单生效之前,若被保险人已患有且已知晓的恶性肿瘤、白血病、脑卒中或罕见病等9大类疾病的,为既往病人群(详见《产品介绍及投保声明》释义内容)。本人特授权“重庆渝快保”联保体可以直接或通过第三方查询本人缴费的被保险人的既往就诊信息,并授权上述主体出于保险服务目的,使用、加工处理、存储、共享上述信息。

三、医保个人账户缴费身份核验授权:若选择使用医保个人账户缴费,根据政府相关验证要求,需要进行个人身份验证。为保障本人能够获得“重庆渝快保”的保险服务,本人特授权“重庆渝快保”联保体和“重庆渝快保”运营方及其直接或间接合作伙伴向电信运营商等合法持有本人个人信息的机构查询、收集本人的基本资料和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及手机实名认证);电信运营商等合法持有本人个人信息的机构可以向“重庆渝快保”联保体和“重庆渝快保”运营方反馈本人的基本资料和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及手机实名认证),并授权上述主体出于保险服务目的,使用、加工处理、存储、共享上述信息。

四、医保个人历年账户缴费授权:如本人使用医保个人历年账户资金支付本人及直系亲属“重庆渝快保”保费,本人自愿从医保历年账户余额中支付相应保险费。

五、保险费交费账户授权须知:

(一)本人自愿缴纳本人及直系亲属“重庆渝快保”保费,具体支付金额以相应参保平台提供的电子数据为准。

(二)本授权自本人支付完成之日起生效,持续有效至授权人通知终止授权或授权账户终止、或保险合同交费期满、或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三)因不可归责于转账银行、保险公司的事由,导致不能及时划付应付保险费、划账错误等责任,由授权人承担。

六、线上扣款授权须知:如本人选择非医保个人账户缴费方式支付保费,本人确认并同意由“重庆渝快保”运营方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腾讯)、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等发出应付保险费扣款指令,自愿从本人微信支付账户、支付宝支付账户、银行结算账户为本人或直系亲属缴纳保费,由上海保险交易所提供相应资金清结算服务。

七、开通下一年自动续费授权须知:本人自愿授权,在保险合同期满前,本人未作出取消自动重新续费的申请,且“重庆渝快保”联保体未作出拒绝自动重新参保决定的,对于已选择开通“延续保障服务”和线上支付渠道“自动续费选项”的被保险人,联保体公司有权按“医保个人历年账户缴费授权”、“保险费交费账户授权”、“线上扣款授权”的约定划转下一保单年度重新参保的保险费。如在下一保单年度投保期间内,联保体未收取足额的保险费,联保体默认授权人自动放弃下一保单年度的重新参保。

八、医疗费用结算信息授权:由于“重庆渝快保”的保障责任是基于重庆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后的商业医疗保险,本人特授权“重庆渝快保”联保体、上海保险交易所及中保科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医疗保障局查询本人的社会医疗保险结算信息及数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可以向上海保险交易所及中保科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反馈本人的社会医疗保险结算信息及数据,并授权上述主体出于保险服务目的,使用、加工处理、存储上述信息。

九、其他授权:

(一)本人授权“重庆渝快保”联保体,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联保体的信息、享受联保体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联保体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联保体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

(二)本人授权“重庆渝快保”联保体及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

(三)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重庆渝快保”联保体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四)本人授权“重庆渝快保”联保体及其合作伙伴通过短信、邮件、电话或其他形式向本人发送“重庆渝快保”服务、通知、活动或其他相关信息。

(五)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重庆渝快保” 医保

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授权书

“重庆渝快保”参保缴费期间,由您(缴费人)自愿选择购买“重庆渝快保”保险产品,允许自动获取您及家庭成员的参保信息、个人历年账户信息、个人历年账户余额,并在支付结果页面或订单详情页面同意开通“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功能购买“重庆渝快保”。您同意开通“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功能后,视为同意并接受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服务,并同意查询个人历年账户余额,同意并授权直接从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中扣缴与应付保险费等额的金额。

一、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流程

(1)“重庆渝快保”参保缴费期间,您对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购买本产品有疑义的,可咨询当地医保经办机构;

(2)“重庆渝快保”参保缴费时,选择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保费的,对符合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资格和条件的被保险人,按照其应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直接从您的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中扣缴等值金额;

二、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资格和条件

(一)您须是重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有医保待遇资格的参保人且拥有重庆市医保个人历年账户;

(二)医保个人历年账户扣缴范围为本人及其参加重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

(三)您的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足够为符合参保资格的被保险人付费时,将根据您选择符合参保资格的被保险人直接从您的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中进行保险费扣缴,您的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少于相应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时,将无法扣缴;

(四)如经承保公司审核确认被保险人不符合参保资格的,您为被保险人缴纳的保费将及时退回;

(五)缴费人通过本人历年账户为被保险人投保缴费的,由缴费人承担相关责任。

三、声明

(一)您确认填写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亲属关系)真实有效,您如有隐瞒或告知不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如果您为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之外的人员通过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保险费的,因隐瞒或未如实告知而导致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成功时,您同意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二)如您存在恶意套取、骗取医保个人历年结余账户费用或串通他人套取、骗取医保个人历年结余账户费用或其他违规骗保行为的,因您违反医保个人历年结余账户使用、保险等相关法律法规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您本人承担。

信息安全及保密承诺书

“重庆渝快保”联保体成员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合作伙伴承诺在承保重庆市城市定制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项目(重庆渝快保)中,为履行保险责任而获取的相关医保信息数据,仅用于本项目产品设计、参保缴费和理赔服务,并且承担数据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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